2016年起广西取消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04.12.2015  10:07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孟娟娟)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广西财政厅和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收费员培训收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疾病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对广西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区统一取消收费员培训收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疾病检验收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要求,取消和调整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通知》还要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在网站及收费场所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信息,并将减收增支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编辑:梁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