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

24.03.2015  17:12

按照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体育局联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厅局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由三部分和八个附件组成,在两次征求各有关区直单位和我区市、县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最终定稿。该《实施意见》于2015年3月6日印发,自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实施意见》结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即游泳(游泳项目中的“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滑雪、潜水和攀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辖城区审批由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实施意见》生效后,凡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对在该《实施意见》施行之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实施意见》生效后新开展经营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须在经营前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实施意见》的出台实施,对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实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对我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起到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对促进我区体育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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