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宁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9.12.2017  15:25
 

南粮食〔2017〕52号

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7〕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桂粮发〔2017〕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粮发〔2017〕5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对象

  广西区内拟从事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先办理工商登记,并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不再需要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二、新旧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衔接

  按照桂粮发〔2017〕51号要求,桂政发〔2017〕38号文件下发之前办理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到2018年6月30日止。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告知粮食收购许可资格审核管理相关事项,督促原持证的、按新规定属于许可对象的企业重新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对新申请的企业,应当按照桂粮发〔2017〕51号规定审核办理;同一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桂粮发〔2017〕51号办理了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原持有许可证同时作废;不属于桂政发〔2017〕38号规定范围内的粮食收购许可对象原持有的《粮食收购许可证》自动作废。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代码

  按照桂粮发〔2017〕55号的要求,粮食收购许可证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第1、2位数为南宁市代码“02”;第3、4位数为县(区)代码,南宁市本级和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统一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代码为01,其他县(区)代码详见附件1;第5、6、7位数为粮食收购者代码,由发证机关排序。

   四、许可证印制与发放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启用新版粮食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局)根据需要向自治区粮食局调控处申领(联系电话:5644516)。

   五、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备案

  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截至上一季度末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发证、注销情况(附件2-3)报南宁市发改委粮食监督检查科(邮箱: [email protected] ,传真:2824493)备案。

 

  附件:1. 南宁市粮食收购许可证县(区)代码表  

            2.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统计表  

            3. 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经营者情况表  

            4. 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南宁市粮食局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