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首开环保“按日计罚”罚单 超标排污代价增大

26.08.2015  19:19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李慧婷)8月26日,记者从南宁市环保局获悉,南宁开出了首张对污染企业的“按日计罚”罚单,而被罚的对象是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其因违法超标排放污水25天,被南宁市环保局开出总额为45075元的罚款,据悉,这是自今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南宁市对污染企业首次开出的“按日计罚”罚单,也是目前广西环保部门开出的第一例“按日计罚”罚单。

  今年5月,南宁市环保局、兴宁区环保局联合对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三塘镇家畜定点屠宰场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水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南宁市环保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该公司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决定处予1803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随后,6月12日南宁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污水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经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32mg/L,仍然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依据新《环保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南宁市环保局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罚总额为45075元(1803元/天×25天)。

  背景知识:按日计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和第十九条“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保法律法规长期存在的顽疾。而新《环保法》提出按日计罚等刚性执法手段,为环保执法提供了利剑,并极大提高了违法成本,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