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

18.01.2017  23:10

央广网南宁1月18日消息(记者邓君洋 通讯员刘创举 韩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今天(18日)在南宁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订、颁布、施行情况。此条例于今年(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05年4月,广西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是全国第4个颁布的省区。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民族文化,促进广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2011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存在与上位法不吻合的地方,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的十余年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作为一类项目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与自治区文化厅共同成立了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广泛征求意见、委托立法论证等,数易其稿,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在充分讨论、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在新形势下,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传统的民族文化生态急剧变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后继乏人、频临消失,保护、传承面临严峻形势的背景下,不断总结十余年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的背景下制定的。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更为有效保护、传承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提升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弘扬广西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记者从广西自治区文化厅进一步了解到,广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十余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和政协的关注下,在文化部的大力支持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工作成效:

完成了第一次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收集了项目资源线索超过了13万条,各地汇集普查汇编450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逐步完善:有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扩展项目1项,国家级代表性项目50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583项,市级1039项,县级2563项;中越边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惠民富民示范带建设雏形初现:已完成32个示范点的建设;研究成果显著:出版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丛书共37本,还有《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粹》、《壮族三月三》画册、《美丽广西 多彩非遗》(广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图典)等出版物质。

广西还通过组织和举办文化遗产日主题活动、“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中秋节文化惠民活动等大型文化活动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展示、展演,向广大民众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魅力,提高民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尤其是自2014年以来组织举办的“壮族三月三”系列文化活动,通过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展示广西多彩的民族艺术精品和美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