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08.11.2014  18:33

 

自治区法制办日前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海洋是我区的突出优势。我区大陆海岸线长为1595公里,拥有丰富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风能、潮汐能等。同时,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窗口和结合部,是我国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丰富的海洋资源、独特的区位优势为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空间。 近年来,随着我区海洋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实施后,我区沿海各县、市海洋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围填海造地等建设用海项目纷纷上马,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不断加大,海域需求迅速增加,海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国家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的使用管理相关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够强,还需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我区海域使用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我区的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于2008年9月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加强了我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但从目前来看,对于我区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法》已经无法适应,而全国绝大部分沿海省(市)均已制定了海域使用管理地方性法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海域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区海洋经济健康发展,有必要借鉴外省的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条例》。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问题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有序、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是提出了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原则、内容、报批、公布,以及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海洋能区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对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强对沿海市、县级编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指导。 三是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同时对海域使用权招拍挂的流程和具体实施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落实了国家“陆海统筹”的指导方针,对海域证换发土地证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和依申请审批获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两种类型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上也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