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贯彻实施新环保法 强化全民参与环保理念

16.12.2014  22:45

广西新闻网 南宁12月16日讯(记者 胡泽方)11月16日上午,广西贯彻实施新《环境保护法》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首次规定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和设施;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公民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环境保护三项具体的环境权利,强化了公众参与机制。

2014年4月24日,现行《环境保护法》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现了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境保护法》强调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除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外,新《环境保护法》还加大了强化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便捷法治渠道等方面的立法力度。

针对违法企业,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实施“污染按日计罚”、“责任人与企业面临双罚”、“处罚不设上限”等处罚措施。同时,新《环境保护法》还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法律权利,规定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备和设施,协同公安部门拘留违法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檀庆瑞在会上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可实施查封、扣押,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可以说这是对环保部门的一次扩权,为环保部门严厉遏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动力。

  为确保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实施,自治区环保厅按照自治区人大的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着手研究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目前已上报自治区法制办,计划年底前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自治区环保厅已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作为自治区明年立法工作计划上报自治区法制办。

据介绍,新环保法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涉及12个方面,其中5个方面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并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同时,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列成章,大量的法律条文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提出“保障公众健康”的要求、扩大了公益诉求范围等,具有更强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檀庆瑞表示,为了使新《环境保护法》家喻户晓,从11月份开始,广西开展新法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学校、进环保组织的“五进”宣传活动,邀请全区各地环保人员、环保志愿者、社区工作者、学校、企业及乡镇等人员参与新法宣传。截至目前,已有十余万人通过“五进”活动了解了新《环境保护法》知识。此外,自治区环保厅制作编印了一批新法宣传手册,截至目前,已制作新法宣传折页2万册,宣传品近2万份,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向企业和公众宣传新法。

新《环境保护法》是一柄斩断违法排污、确保环境安全的利剑,下一步,广西将如何贯彻实施新《环境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武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檀庆瑞表示,一是进一步推进新《环境保护法》宣传培训工作,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及网络、微博等新媒体对新《环境保护法》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二是以企业环保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中小企业管理者以及基层环保执法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以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系统、全面的培训。三是以“环境监管执法年”为主题,深入开展“五个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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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执法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许多违规企业对环保部门有恃无恐,打“游击战”,收到罚单“一走了之”后“异地重生”等等,此类现象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排污设备”这条规定将查封、扣押两种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直接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是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突破和创新。

亮点二:违法排污将“按日计罚”

目前,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意守法律承担相对较高的污染治理成本。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规定违法排污“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情形。

亮点三:公众环境权利“入法”

环境权利入法是本次环保法修改的众多亮点之一。新环保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民具有的三项环境权利:一是获取环境信息权,公众对行政机关持有的环境信息有适当的获得权利;二是参与环境保护权,建设项目和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三是监督环境保护权,公民有权举报环境污染行为,公益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四:环境公益组织也能成原告

实施环保公益诉讼,这是新环保法的亮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导致污染环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本条还规定社会公益组织可以提出停止损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另外,环保组织可以提出恢复原状和可以单独或附带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这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环保工作中来,用诉讼的力量和法律裁决的权威来维护环境资源,对公共资源和公共环境进行更为有利的保护。